上海房地产律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O1O)黄民四(民)初字第92X号 原告上海长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常德路1239号5 0 3—12室。 法定代表人竺正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今宽XX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威海路1XX弄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玉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沪宜公路125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长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住公司)以被告上海今宽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宽公司)系为系争工程合同的真正签约人、被告上海玉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白公司)为实际签约人及实际付款人,两公司拖欠工程款未付为由,于2O1O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今宽公司支付工程款3189485元,要求被告今宽公司按每天千分之一的标准偿付上述款项自2O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今宽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长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工程欠款人民币3189485元,该款于2O1O年11月3 0日前支付5O万元,余款人民币2689485元,被告今宽公司于2Ol0年12月起每月支付1O万元,直至付清。 二、被告今宽公司如果未按上述条款规定的时间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原告上海长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有权在未付的次月1日要求被告今宽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未付款项,并要求被告今宽公司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8948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为标准,从2OO9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三、被告上海玉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32315.9O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计16l57.95元,由原告上海长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8O77.95元,被告今宽公司负担8O80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201O年11月3O日前给付原止日。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凌 冰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