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分析涉外仲裁四点特别规定

时间:2011-8-28 浏览:

这篇文章上海公司法律顾问为您主要分析公司在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具体上海浦东律师事务所从四点来分析:第一点从涉外仲裁概述;第二点从涉外仲裁机构;第三点从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第四点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

第一点:从涉外仲裁概述
涉外民事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区别
(1)性质和权限不同。
(2)管辖案件的范围不同。
(3)审理程序不同。

第二点:涉外仲裁机构
我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3)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

第三点: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对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否则,人民法院经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强制执行。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有两种情形,即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和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执行。

第四点: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其具体包括: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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