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人士、外国人债务诉讼纠纷中被限制出境离境法律规定

时间:2011-7-28 浏览:

境外人士、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债务诉讼纠纷中被限制出境禁止出国离境法律规定 

一、限制出境出国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

 目前关于限制外国人出境的规定,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各地的法院往往对诉讼过程中的限制外国人出境问题出台地方的规定。

 

主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出境若干问题的意见》。

 

但上述各法律对于限制外国人出境措施的性质、实施条件、实施对象等规定各不相同或根本没有规定。导致实践中,对限制外国人出境措施之适用并不规范。

 

二、我国法律规定在哪些情况下会限制境外人士或外国人出境?

 

《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况下,外国人不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限制出境是针对被执行人,即相关民事诉讼已经结束,或判决或调解,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据此条规定,法院不能据此在诉讼之前或诉讼之中限制外国人出境。但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上述条款第(二)条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为由限制外国人出境。而“未了结民事案件”显然是以案件正在进行为前提。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与其他及部门共同发布《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看,在案件立案之后,人民法院亦有权决定限制外国人出境。

 

但实践中,对于法院是否可以允许申请人诉前申请对外国人实施限制出境的做法,实践中理解不一。显然,法律的规定似乎找不到依据。但亦有法院认为,限制出境相当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允许诉前提出。

 

三、我国法律规定有哪些境外人士或外国人会被限制出境?

 

如果外国人自己涉讼,那么其当然会被直接限制出境,无论是在诉讼审理还是执行阶段。这个问题往往出现在被告是公司企业单位,那么此时如何适用限制外国人出境的措施呢?

 

首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清楚。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条有明确的解释: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因此,在诉讼执行阶段,作为被执行人的外商投资企业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或财务总监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有可能受到限制出境措施的波及。

 

但在诉讼执行阶段之外,问题就不那么清晰了。正如在开头提及的顾问单位的案件一样,该案的被告是外商投资企业,案件正在审理之中。这时候,人民法院有没有可能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施限制出境措施呢?

 

对此,笔者认为,限制出境实则一定程度上是限制人身自由。这一措施应审慎应用。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不宜在诉讼审理阶段对作为被告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实行限制出境。

 

四、我国法律 法规关于限制境外人士或外国人出境的时间或期限是多长?

 

这个显然也是面临被限制出境风险的境外人士或外国人士关心的法律问题。

 

民事诉讼法之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也做了类似规定,并增加“裁定终结执行”以及“其他执行法院认可可以解除的情形”作为解除限制出境措施的额外理由。显然这些均不是固定的期限、

 

实际上,如果外国人不能够提供担保的,其被限制出境的时间可能会很长。通常,在中国法院的一审时间会在6个月(简易程序3个月),二审还需要三个月。而执行阶段则根本没有规定执行期限。这客观导致,外国人滞留中国的时间无法预估。着实是一个很大的风险。因此,奉劝外国人在中国期间,遵守中国法律,尽量避免涉及诉讼。

 

在此还要提醒一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之后,作为债务人的企业的有关人员在法院裁定受理之日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应遵守人民法院的若干命令,其中一项即是: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这里的“有关人员”则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因此,作为即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外国人也可能因为企业被申请破产而面临无法出境的情况。因此,因尽可能尽早财务措施规避这种风险。

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印发《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已入境的外国人或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需出境的中国公民,可凭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出境,不需再办理签证,同时还规定了上述人员中不准出境的条件。

  过去由于对不准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限制办法无明确规定,以致某些刑事、民事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借出境之机逃避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给国家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政治上带来不利的影响;还有些本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解决的,却采取限制出境甚至扣留证件的办法,也造成了不好影响。为有效地执行两个出入境管理法,处理好不准出境的问题,特制定《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了对某些外国人和中国公民不准其出境,现将贯彻执行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需要限制已入境的外国人出境或者限制中国公民出境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在执行中应当注意:凡能尽早处理的,不要等到外国人或中国公民临出境时处理;凡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的,不要采取扣留证件的办法限制出境;凡能在内地处理的,不要到出境口岸处理,要把确需在口岸阻止出境的人员控制在极少数。

  (二)限制外国人或中国公民出境的审批权限:

  1.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其限制出境的决定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2.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3.国家安全机关对某些外国人或中国公民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时,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4.有未了结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的,由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执行,同时通报公安机关。

  5.对其他需要在边防口岸限制出境的人员,可按1985年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做好入出境查控工作的通知》(〔85〕公发24号文件)精神办理。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在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办法:

 1.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了结之前,不得离境;

  2.根据案件性质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办法,或令其提供财产担保或交付一定数量保证金后准予出境;

  3.扣留当事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但应在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有效期内处理了结,同时发给本人扣留证件的证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国家安全机关扣留当事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如在出入境证件有效期内不能了结的,应当提前通知公安机关。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及公安机关对某些不准出境的外国人和中国公民,需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应填写《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样式附后,自行印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阻止出境的,应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控。在紧急情况下,如确有必要,也可先向边防检查站交控,然后按本通知的规定,补办交控手续。控制口岸超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通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办理交控手续。

  附:《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说明

  (一)应逐项详细填写《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外国人姓名一栏,既写中文又写外文。护照号码前如有外文字母,字母应与数字号码一并填入通知书。

  (二)控制期限限于三十天以内。

  (三)超过控制期限仍需控制的,应重新办理审批交控手续。在控制期内已无需再控制的,应立即通知撤控。已超过控制期限。而未办理续控或撤控手续的,作自行撤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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