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地产律师分析房屋租赁程序和登记鉴证

时间:2011-7-6 浏览:

上篇文章上海房地产律师为您分析在房屋租赁中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和一些注意事项。这篇文章上海房地产律师为您分析在房屋租赁中的程序和登记鉴证内容:

房屋租赁中的程序:
(一) 提出申请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
(二) 受理申请租赁双方按〈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需向管理所提交下列文件:

1、《租住人员登记表》;

2、《许可证》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书》;

4、承租人身份证明或法律文件,即:

(1) 承租人为个人的-- 身份证复印件(包括蓝印户口);或暂住证复印件;或居留证复印件(指境外人士)。

(2) 承租人为单位的-- 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办事人员收件后应即时开具《登记收件回执》。文件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三) 登记审查管理所在收到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于3日内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查,并填写《房屋租赁登记表》.

(四) 登记经审查,对符合规定给予登记的,由管理所负责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房屋租赁合同鉴证章". 经审查,不符合登记规定的,经管理所负责人签字后,向当事人发给《不予登记回复》.

(五) 立卷归档 租赁登记所收集的文件,由管理所按一户一档的原则归档保管.租赁登记程序见流程表。

房屋租赁登记鉴证

一、办事须知
  (一)凡单位自有非住宅房屋或私有房屋租赁的,租赁双方必须到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租赁登记鉴证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单位产出租方属市级单位、驻津单位的,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鉴证手续;其它单位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鉴证手续。私有房屋租赁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鉴证手续。
  (二)办理租赁登记鉴证应交验下列证件:
  1.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的房屋租赁协议。
  2.出租方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3.承租方持注明用途情况的证明及身份证明;承租方系外省市的,应持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办事程序
  (一)申请登记。租赁双方到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填写《房屋租赁登记表》及市房管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验证调查。审核《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用途证明及身份证明并对出租的房屋进行现场调查。
  (三)审批发证。审查租赁双方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租期、权利、义务等内容无误后准予租赁合同鉴证,颁发《房屋租赁证》。
 三、办事时限
  符合房屋出租条件的,经审查无误后五日内办结。
 四、收费标准
  单位自有非住宅租赁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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