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分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例

时间:2011-7-27 浏览:

常见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般法院都是如何判决的。当然每个案件都会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上海合同纠纷律师这里介绍的是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大致是:上海合同纠纷诉讼承包经营合同原告上海浦东XX贸易有限公司浴场(简称XX浴场)、李X清、付X春、吴X元诉被告张X、陈X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分析案情回放:
原告和两被告于2007年5月21日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一份,原告方将浴场交给两被告经营,经营期从2007年7月1日至该浴场房屋拆迁之日,年租金为人民币280,000元,协议签订时被告交付押金人民币100,000元,租金三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15天支付,协议还对违约赔偿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浴场及大量的设施交付被告,被告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但是从2008年5月份双方产生了争议,并协商解除合同。同年6月12日,李X清将其XX浴场股份总额三分之一转给戴X富,转让款19万元。7月11日,吴X元、付X春与戴X富签订XX浴场转让协议,两原告将XX浴场股份以40万元转让给戴X富。同日“付春”向两被告出具了欠条,内容为“今欠张X人民币7000元整作为对张X对XX浴场广告监控等的补偿款。待张X将楼顶电炉拆除及一台电脑拿回来浴场后,一次性付清7000元整,以上事情争取在3-5天内完成,特此双方证明”。签字人为“付春”和两被告,张X并写明“钱已拿到”。被告自2008年4月起未支付租金,XX浴场6月的水电费为17,695.5元,而被告在签订承包经营协议时付给原告10万元的押金。

原告方认为:
原告上海浦东XX贸易有限公司浴场、李X清、付X春、吴X元诉称,原告、被告双方与2007年5月21日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一份,原告将经营的浴场给两被告经营,经营期从2007年7月1日至该浴场房屋拆迁之日,年租金为人民币280,000元(以下币种同),协议签订时被告交付押金人民币100,000元,租金三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15天支付,协议还对违约赔偿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浴场及大量的设施交付被告,前期被告还能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但是自从2008年4月1日起被告没有支付2008年4月至6月的承包费,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直到2008年7月15日,被告避而不见,原告发现浴场设施多有损坏。故原告要求判令:1、解除原告、被告之间2007年5月21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2、两被告支付租金81,667元,(从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7月15日,3个半月,23,333×3.5=81,667元);3、被告连带支付违约金22,050元(81,667×0.3%×90天=22.050元);4、被告连带支付水电费17,695.50元;5、诉讼费由本案被告承担。

被告方认为:
被告张X、被告陈X华辩称,原告所称不是事实,双方于2008年7月11日就已经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2008年4月至6月的款项以及装修费用,双方已经结算,原告还需退还7000元给被告,基于当时原告、被告之间已经协商解除《承包经营协议》,原告已经将原告的相关权利给现在的案外人戴X富经营,并且达成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因为被告没有和原告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企图获取不当利益来起诉被告。该合同协商一致解除是有原因的,浴场要额外收取被告营业执照费用,故产生争议,所以双方就协商解除,最终达成协议,被告一直经营至6月底,5月27日之后原告付X春多次来看点,被告所述浴场内物品损坏也不是事实,原告曾经两次清点浴场内的物品,我方没有避而不见。同意以判决形式解除合同,即使要支付2008年4月至6月租金、6月分的水电费,也已从10万元押金中扣除,余下原告已经返还被告7,000元。

法院认为:
原告与两被告的《承包经营协议》依法成立,应予确认。本案的质疑焦点是双方是否在2008年7月已协商解除承包经营协议并且结算完毕,原告是否有权主张诉讼请求的款项。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至2008年7月11日原告方已经将XX浴场股份转让给他人,而同时与两被告进行了结算。尽管被告因客观原因只能提供证据的复印件,但所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且原告方不否定其股份转让的事实,也间接证明了原告与被告结束经营关系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协议,被告也表示同意,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即使不认可欠条的结算结果,被告在原告方处的 10万元押金,也足以支付原告的租金和水电费,本院认为被告的辩解具有事实和理由,原告方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违约的事实,故对原告方要求两被告支付租金、违约金、水电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浦东XX贸易有限公司浴场、原告李X清、原告付X春、原告吴X元与被告张X、被告陈X华与2007年5月21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二、对原告上海浦东XX贸易有限公司浴场、原告李X清、原告付X春、原告吴X元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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