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合伙人造假合同被判六年有期徒刑

时间:2012-3-5 浏览:

本是生意合伙人,却因纠纷而心生歹计诈骗同伙数十万元,不料最终将自己送进监牢。日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0年6月被告人李某通过他人伪造了一套“成都成工物流有限公司”的资质,租用了一门市作为经营场所,开始与刘某共同经营该物流公司,同年10月被告人李某因刘某占用共同资金与之发生纠纷,遂起骗取刘某钱财的歹念。同年11月中旬,被告人李某邀请被告人邱某帮忙,并进行策划,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方案,虚构托运人和承运人找刘某签订托运合同,以货物丢失为幌子,向刘某索赔。随后,李某购买了手机卡找人假扮“罗师傅”,打电话给刘某谎称自己车队有13米长的挂车,如有货源可联系其运输。同月24日,被告人邱某按被告人李某的意图,到 “成都成工物流有限公司”找到刘某,谎称自己叫“张海”,虚构其有一批12米长的价值36万元的液压件管道要运到重庆。

刘某便打电话与假冒的“罗师傅”取得联系后,刘某将与“张海”(实为邱某)办理好的托运单交给“张海”,叫其直接与“罗师傅”联系运输事宜。次日“张海波”电话告知货物还未运到,刘某与“罗师傅”联系,电话不通。“张海”以货物丢失为由要刘某赔偿。被告人李某向刘某提出由其去重庆找黑社会的人员解决此事。之后,李某向刘某谎称已协商赔偿24万元,费用8000元,共计24.8万元,自己赔偿10万元,要刘某赔偿14.8万元。刘某在其父母的支持下,先后交给被告人李某13.43万元。李某从中分给邱某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邱某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刘某及其父母人民币13.4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邱某在共同诈骗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提出犯意并进行策划指挥,赃款由其直接收取,绝大部分由其占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之犯罪处罚;被告人邱某按照被告人李某的指挥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使李某的犯罪目的得以实现,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在其亲属的帮助下已退出赃款,均可酌情从宽处罚。此外,被告人邱某系初犯,亦可酌情从宽处罚。

  本案审理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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