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律师如何看待张家要药家履行赠与义务

时间:2012-2-14 浏览:

2011年,药家鑫之父药某曾欲赠送被害人张某家属20万元被拒。2012年2月7日,张家表示愿意接受20万元赠款,并于8日前往药家索取。对此,药庆卫称“20万元赠金是借的已归还,对方既已拒绝,我也没有义务再给。”8日11时许,张某家人及同村村民一行六人到达药庆卫家“索要”20万元捐款。因言语不和,与在药家楼下等候的药某代理人马某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

全面完整地回顾一下围绕“20万元捐赠”以及药家鑫案件本身形成的种种前后经过、事实,笔者认为,张某家属此时再度索要药家20万元捐赠,实在是显得非常不合理,既明显不合情理,也明显有违法理。

从情理上看,此前对于药家的20万元捐赠,张家曾十分坚决地予以拒绝,不仅明确声明“要命不要钱”——只求判药家鑫死刑,一命抵一命,而且在行动上也实行了这种拒绝——将药家送上门的20万元捐赠退回。现在,在药家鑫早已被执行死刑、“要命不要钱”的愿望已经实现的情况下,张家又反悔此前的拒绝、“既要命又要钱”地讨要20万元捐赠,并且以“信守诺言,有诚信”来要求药家兑现捐赠,无疑显得颇为荒诞。

而从法理上看,作为受赠人,重新索要此前已被自身拒绝的捐赠,其实也是一种得不到法律支持的行为。依据我国《合同法》,“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意味着,诸如张家与药家这样的捐赠合同,只有在同时满足“赠与人自愿捐赠”和“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双重前提下才能成立,否则,如果只是赠与人单方面愿意赠与,而受赠人却拒绝接受,赠与合同其实仍是不能成立、生效的。这也就是说,在此前张家明确拒绝20万元捐赠之后,上述赠与合同、捐赠关系其实早已并不存在。而既然已并不存在,那当然也就没有再度履行兑现捐赠的必要。

更进一步看,此前张家虽然拒绝了药家的20万捐赠,但仍有不少来自社会的其他捐赠,并且后者在很大程度上恰恰正是以前者为背景触发、推动的。如媒体早已公开报道的,上海学者傅蔚冈通过网络筹集的捐款54万元;记者周斌发起的“张妙孩子成长基金”募集的22万元。这种背景下,张家因为 “钱已花光,不够用”而出尔反尔地重新索要药家20万元捐赠,不仅显得失信于药家,同样也失信于当初那些因为相信“要命不要钱”说法而踊跃捐赠的社会公众。

药某与药家鑫虽是父子关系,但儿子的罪责只能由其自己自负,药某没有相应的法律义务。因此,在药家鑫早已伏法抵命的情况下,为药家鑫案的赔偿或捐赠问题,过度在法律或道德上继续纠缠药某,实在没有太大的必要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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