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分析租赁企业债务纠纷当事人如何确定

时间:2011-9-5 浏览:

一般从事租赁都是私人企业比较多,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为您分析在租赁企业债务纠纷当事人如何确定?主要详细分析如下三点:

第一点: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对外发生诉讼时,承包人继续承包或者承租人继续承租的,应列承包或者出租的企业为当事人,对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合同履行中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另案处理。

第二点:对外发生诉讼时,原承包或出租企业倒闭,已无财产清偿债务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号批复确定诉讼当事人。如有证据证明或按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约定,承包人或承租人对企业亏损有民事责任的,可以列原承包人或承租人为诉讼第三人。

第三点:发生诉讼时,原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的,可以企业为被告;原承包人或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承包金或者租金的,按承包或租赁合同约定,承包人、承租人对其承包或租赁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可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列为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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