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分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技巧

时间:2011-7-22 浏览:

在日常中房屋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还是比较普遍的,上海合同纠纷律师通过案例来分析,一般在遇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处理技巧分析。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分析一般受理律师都需要做到:突出重点,选准焦点,抓住主要矛盾。

案例回放:
2003年8月28日某电力公司与某省国家安全厅(以下简称国安厅)的委托代理人投资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就租赁位于某市白傅路1号第五层房产及附属平台达成合意,并明确约定以上租赁房屋交付时间不晚于2004年1月31日。合同签署后,电力公司已于2003年9月支付全部租金合计人民币1700万元,但国安厅和投资公司一直未能向电力公司交付上述房屋。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分析诉讼策略:本案中的租赁合同是投资公司和电力公司签订的。而投资公司与电力公司又签订有联建协议,根据联建协议,租赁房屋是属于投资公司所有的。

但是,由于房屋尚未竣工,因此并没有办理房屋的产权证。电力公司原来打算起诉的是投资公司,我们经过分析认为,投资公司目前已经负债累累,且按照联建协议属于其所有的房屋并未办理在其名下。因此,我方也无法对承租的房屋申请财产保全,考虑到这几点,我们建议电力公司依据国安厅当时给投资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将国安厅列为出租人即本案的第一被告起诉,在起诉的同时申请对国安厅名下建设的承租房屋申请财产保全。为了防止投资公司以证人的身份给国安厅提供对电力公司不利的证言。我们建议在起诉书中将投资公司列为第二被告。

被告主体确定之后,我们顺利地申请法院对承租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之后,我们把全部的工作重点放在论证国安厅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依法承担出租人违约的法律责任上。因为,我们清楚地认识到如果法院仅判决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则我方对国安厅的财产保全也就失去了意义,而投资公司收取的租金和其他财产又早已被转移,这样即使电力公司胜诉,也只能落得一纸空文。为此,我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证:

1、从物权的法定性上说。在租赁房屋没有办理产权分割登记前,只能是国安厅而非投资公司是租赁房屋的物权所有人。其之所以给投资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正因为是国安厅而非投资公司拥有租赁房屋的出租权。

2、对于两名被告提出的授权委托书来历不明的问题。我们提请法庭注意:首先,租赁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投资公司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因此,授权委托书不是凭空出现。其次,该授权委托书上国家安全厅的合同专用章与国安厅提供的联建合同书、租赁合同书上的合同专用章都是同一的,存在连续使用的同一性。再次,授权委托书来历不明的证据主要是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证言,而其与本案被告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足采信。

3、两名被告签署的联建合同书是否备案不影响国安厅与投资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
由于我们把国安厅引入被告策略得当,论证充分,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意见,判决由国安厅返还1700万元租赁款并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而对国安厅我们又已经保全在先,从而为本案的顺利执行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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