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分析股权继承中投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11-9-15 浏览:

一般在对于股权继承中,首先要对一次范围确认,确定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方能分割股权。然后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分析在股权继承中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该部分投资收益的确定往往是处理的难点。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经营收益的具体范围,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认定。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依照其出资享有的财产性权利有红利分配请求权即利润分配请求权、股权转让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优先认缴公司新增的资本的权利以及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概括起来,也可以说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的财产权利:

一是资产收益权,即每年按照公司的经营情况分得红利和股息等;

二是资产索回权,即公司在破产或解散时,可以取回依法清算后归股东所有的剩余财产;

三是股权对价的请求权,即在股东依法转让股权时,股东享有相应对价的请求权。

被继承人名下股权在婚后的经营收益也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公司每年按照经营情况依法分配的红利或股息;

二是如果公司破产或解散,公司清算后分配给股东的财产扣除双方结婚时股权价值以后所得的余额;

三是如果股权转让,相应转让价款扣除双方结婚时股权价值以后所得的余额。

因此,如果在继承发生时尚未发生公司破产解散或股权转让的事实,被继承人经营收益的范围,应当确定为公司分配到股东名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红利、股息等。

但是,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公司规模等原因,公司红利和股息的分配并不规范,许多公司多年不分配红利。股东死亡后,特别是大股东死亡后,公司陷入经营管理的混乱,既没有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也没有进行年检,无法确认经营收益是否存在以及准确数额。在此情况下,如何在继承前先剔除股东配偶的经营收益往往是一个难点。  

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分析认为在股东死亡后,应当允许股东的配偶代为提起要求公司支付利润的诉讼。

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计报告中公司年度可分配利润来确定原告应得的分红数量。该诉讼与股权继承诉讼并无原则上的先后关系。现实实践中,部分公司缺乏多年的公司年检报告,故夫妻结婚当年公司的经营状况可能同样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有关利润分配的诉讼可能会再次陷入困境。

公司进行年检属于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未进行年检的责任应当由股东承担。故配偶提起诉讼时,对利润情况的认证应当按照适当有利于配偶一方的原则适用,具体到个案中,还可以根据公司历年的纳税情况、增资扩股情况以及现有公司资产与公司设立时相比的增长情况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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