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分析债权债务合同概括承受、特定承受

时间:2011-6-30 浏览:

上海浦东律师事务所推荐有着丰富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为您分析在债权债务合同的签订时一些法律咨询。这篇文章介绍是债权债务合同概括承受、特定承受。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在合同法上叫做“混同”。混同是一种事实,即因某些客观事实发生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不必由当事人为意思表示。混同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2.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3.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4.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特定承受。特定承受主要包括: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2.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合同终止,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比如甲与乙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甲交纳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后,取得了对预售的房屋的权利。随后甲将取得的预售房屋抵押给了丙。半年后,甲乙二公司合并,如果此时合同终止,甲不必取得对于预售房屋的所有权,就会损害抵押权人丙的利益,此种情况,甲乙二人合同不能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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