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律师事务分析企业如何管理好债权债务?

时间:2011-6-30 浏览:

对于一个公司在运营中,会遇到债权和债务问题,那么对于债权和债务管理不利就会出现很多问题。上海浦东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律师通过实际案例分析企业如何管理好债权债务?

案例: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是隶属于某国有授权经营单位的中外合资工业企业,主要生产工业设备。该企业作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拖欠金额为500万元。债权人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查封了该公司厂房及办公楼,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该办公楼和生产车间无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迟迟无法处理。

  该企业已停产多年,厂房处于闲置状态,房产未办两证和欠缴土地使用费100余万元。债权人一致拟通过公开拍卖或寻找买主转让来处置其资产,有意购买者了解债务人的欠费问题和补办两证手续的复杂程度及难度后,都放弃了购买意向。

  为解决上述问题,经办人员把目光聚焦到有经济实力和有办事能力的大户上。一个偶然的机会,经办人员获悉,某民营企业欲在债务人所在地投资建厂,需较大的厂房,现正在物色厂址。获知信息后,经办人员认为某公司的资产与民营企业的要求接近,且民营企业的资金实力雄厚,如果能促成民营企业购买此办公楼及生产车间,两证的办理可能会取得政府支持,同时,现金回收效果也会很好。

  思路确定后,经办人员会同债权人立即行动,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民营企业取得联系,但是,民营企业却只同意与某公司谈判,不同意债权人参与谈判,原因是债权人不是资产所有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和律师又与民营企业经过几次接触洽谈,将债权人作为债权所有权拥有者的情况、资产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向民营企业作出说明,并取得法院的支持,解除民营企业购买房屋后办理产权手续的后顾之忧。经过努力,终于进入正式谈判程序。谈判的焦点是:

  1产权过户问题。该房产虽经法院查封,但产权所有人是某公司,同时,还缺少两证,若要顺利转让还需得到债务人、法院的配合,需要政府的支持,哪一方出现问题都会影响产权过户。

  2转让价格问题。一是房产本身价格为多少;二是所欠土地使用费、水电费、采暖费、职工工资等费用怎么办;三是过户的一切税费由谁来承担(当时国家减免产权过户有关税费的文件还没有下发)。

  3付款与产权过户的时间问题。

  4购房款付给谁的问题。

  关于产权过户问题,经办人员代表债权人承诺向政府汇报,以取得有关部门支持,积极协助民营企业过户,打消民营企业的顾虑。关于转让价格问题,经几次与民营企业谈判后,扣除各项欠费和过户费用,民营企业坚持最多付给债权人750万元,债权人坚持最低要900万元,在僵持不下的情况下,双方抓住了一个想买一个想卖的心理,最终各自做了让步,转让价格定为850万元。关于付款和过户时间问题,民营企业担心付款后不能过户,债权人担心过户后款不能到位,后经律师建议,采用了付款—过户—再付款的形式,这对双方都有了制约。关于款项付给谁的问题,为了保证款项早日到位,经办人员开始想让民营企业直接将款项付给债权人,但实际操作有问题,只能由民营企业付给债务人,债务人再付给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挪用,三方约定在银行设立专项共管账户,民营企业资金到位后,没有债权人同意不得划款。这样,通过多种法律方式的运用,顺利解决了涉及多项法律关系的不良资产处置。

  对何谓“良性”资产、何谓“不良”资产,我国立法、实践并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和方法。从总体上看,主要采用以风险、赢利能力和变现能力为基础的方法对资产进行分类。权属明确、权利未受严重限制和侵害、具有赢利能力和较强变现能力的资产作为优质资产,而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账,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则为“不良资产”。

  企业不良资产滞留于企业资产的各个项目当中。但由于不良资产能起到粉饰报表和掩饰真实财务状况的作用,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显示的资产信息中,一般很难真正显示出企业不良资产所占的比例。从外界看来,企业的资产金额大,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但是如果企业内部存在大量的不良资产且企业都不能及时发现的话,那么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就会在真实性上大打折扣。因此,为了能够正确地评价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企业财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准确、真实的会计信息,企业的资金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务必应该如实反映资本存量的质量结构,对不良资产及时予以披露,以便于通过多种方式合理处置不良资产,尽早出手,否则,拿在手里的时间越长,对企业带来的负面效应越高。

  不良资产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将不良资产最大限度地“扼杀在萌芽中”

  不良资产是指不能产生经济效益且无法实现其账面价值的企业各项财产、债权及其他权利,主要表现为企业的应收账款无法实现、存货滞销及对外投资无法实现良性收益等现象。目前市场的供求关系已经初步形成买方市场的格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经营风险及投资风险增大,任何的决策失误、技术落后、管理不善等因素,都会导致企业不良资产的产生。因此,遏制上述现象的出现,首要工作就是做好不良资产的实现控制,将其最大限度地消灭在萌芽中。

  (一)做好商业信用监控,保障账款顺利回收

  在售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客户信用政策,如给予客户一定的付款宽限时间(信用期间),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并分别采用不同的信用期间,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的动态管理,并采用相应的合作模式与之交易;在销售过程中,可以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选择不同的结算方式,编制账龄分析表,对于不同的应收账款采取不同的收账方式,并做到定期与客户核对账目。只有预知与客户交易的任何可能性,并及时掌握交易中各个阶段的信息,才能在账款回收中占据主动地位,降低或避免呆坏账的出现。

  (二)减少或消除不良存货资产的出现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制品、半成品及成品等都有可能因库存积压、生产淘汰、损坏等因素,成为变现价值小于历史成本的呆滞货物,从而成为不良存货资产。企业要从采购、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来防范上述不良存货资产的产生。如在采购时,要考虑适时、适用、适销、适量等因素,在生产中严把质量关,杜绝因产品质量产生的退货纠纷等。

  (三)科学决策,降低投资失误

  一般来讲,决策失误是不良资产产生的根本原因,如对外投资项目决策失误,对内购进闲置设备等。经营成败的关键即在于决策,企业应有完善的决策组织、决策体系,决策中贯彻责任性、民主性、合理性、科学性、效益性原则,以保障以科学的决策为企业投资提供正确的导航,将投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正确的决策作出后,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还应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确定合理的投资结构,力争达到投资、成本效益的最佳配比。同时,企业要建立投资预警系统,对已出现的风险迹象要及时加以调剂,以降低不良资产可能导致的损失额度。

  二、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不良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不良资产进行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不良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不良资产由于种类繁多、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在处置时存在巨大法律风险。例如,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由于工作疏忽或渎职,将法律上应当主张的权利予以放弃,或者由于资产处置方案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资产处置中出现法律障碍或漏洞,导致企业资产流失。

  不良资产处置本身是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包含了许多不同的法律关系,如借贷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房地产法律关系等,对这些复杂法律关系的任何不正确判断和疏忽闪失都可能构成一种法律风险。例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合同的有效或无效只能由法院和仲裁机关依法认定;而在实际资产处置工作中,大量的不良资产处置没有通过法院和仲裁机关进行,而是通过相互协商(如债务重组、以资抵债等)进行的,这样,资产处置本身就包含了产生法律风险的客观可能性。由此可见,在资产处置工作中的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举例说明:就债权而言,一家企业可能拥有因买卖、借贷、联营、合作等而产生的多笔债权,许多债权实际上已经收不回来了,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该企业仍拥有完整的财产权,可依法向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并且这种债权主张对资产处置工作的开展和资产回收率的高低有十分重大和直接的影响。如果在有合法抵押的情况下,尽管债务人可能已严重资不抵债,但由于债权人有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权,因而可能取得较高的资产回收率。又如在协商处置的情况下,假设协议折扣清偿率不变,则债权额的高低对债权受偿额的多少有直接影响。由此可见,依法主张债权是处置不良债权的基础,如企业因视其为不良债权而不去主张,则必然面临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不良资产处置中,主要存在债务追索和资产处置两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一)债务追索

  债务追索是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向债务人追索债务的权利,它具体又包括主债权、从债权和债权人的其他权利三个方面。

  主债权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主张的权利。一般来说,不良资产的主债权比较清晰,如债的标的出现不明确的情况,则要求债权人依法正确主张债权本金和利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另外一种特殊情况,是由于合并、分立、重组等导致债务人的法律主体发生变化,如债务人尚未进行债务清算就被有关主管部门撤销的,对此,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将其主管部门或债务变更后的当事人作为偿债主体进行追索。此外,向主债务人主张债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否则,就会失去法律的保护。

  从债权中,主要包括保证债权、抵押债权、质押债权三种。

  保证债权,是指设定了保证担保,债权人可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一种债权。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保证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则可以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及时主张权利,同时要根据法律对时效的规定,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保证人及时主张权利,否则,诉讼时效已过,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对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可以依据保证合同无效的原因、保证人的过错,区分不同情况及保证人的不同过错程度依法追索其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在对保证人的债务追索过程中,也要注意债权主体和债权金额的确定问题。抵押(质押)债权,是指在债权上设立了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债权。提供债权抵押或质押的情况,包括债务人自己或第三人提供抵押品或质押品。在债务人提供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情况下,债权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有依法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偿还债务时,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因而,抵押权或质押权的有效与否,对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不良资产损失、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收回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股东、会计师事务所等可能成为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债务的责任人。如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如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出资,债权人可依法向股东追索相应的连带责任。又如承担验资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其验资的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负责,在资产处置工作后,若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虚假出资或验资不实,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资产处置方案是在债务追索的基础上制定的资产处置的具体措施

  资产处置方案目的在于对不良债权进行依法处置,以最大化地收回资产。在制定资产处置方案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公司所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一般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措施主要有:债务重组、以物抵债、债权转让或出售、拍卖、招标、租赁、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诉讼、破产清算等。在采取某种具体资产处置方式时,应当注意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否则就是违法,就会影响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资产处置的有关协议、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必须签订有关协议或合同。所签订的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国家关于处置不良资产的有关法律、政策、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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