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上市条件对应新的公司法

时间:2010-3-11 浏览:

公司上市的技术条件为:
  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2 、三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3、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第一阶段:改制重组、设立股份公司
  1. 协助公司及券商制定改制重组方案,确定股份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范围等。在此项工作中,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尽量避免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是关键,要使之符合相关要求,同时不致影响公司的整体利益。
  2. 方案一经确定,律师将展开尽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全面、大量收集各方相关资料、实地考察、与相关人员谈话及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等。
  3. 指导企业相关人员,规范企业行为,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架构,为股份公司的设立铺路。
  4. 协助企业编制并签署《发起人协议》、股份公司《章程》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文件。
  5. 在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后,律师将依据改制方案及实际情况,就股份公司的设立编制《法律意见书》,该文件内容涉及股份公司的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是设立申报材料中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
  6. 协助企业及中介机构准备申报材料,并就相关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7. 参与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工作。
  8. 企业及中介机构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二阶段:股份公司股票的发行与上市
  1. 股份公司设立后,在券商辅导期内,律师将协助完善企业制度,强化企业管理机制,严格依照股份公司的要求规范企业行为,达到发行与
上市的目的。
  2. 参加或列席公司相关会议,协助公司高管人员的工作,协助企业起草经营过程中的法律文书。
  3. 收集股份公司相关资料,依法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编制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与
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4. 参与起草《招股说明书》,就其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作出公正的判断,并就其中相关问题提出专项法律意见。
  5. 依法出具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6. 与各中介机构共同协助企业编制发行申报材料,尽可能使之完美,力争早日通过审查。
  7. 完成企业或中介机构的其他工作。
  8. 在上述工作过程中,律师将及时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随时解答法律咨询,为企业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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