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卖了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丈夫如何要回?

时间:2012-4-28 浏览:

为了更好地保护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三证’即自己的房产证、土地证和身份证一定要保管好,千万不要轻易交给别人。一旦发现自己名下的房产被偷卖、盗卖之后,争议还没解决时,要防止受让方又再次将房屋出售给另外的人,房屋原所有权人要赶紧到房管部门进行更正登记或者疑义登记。此外,还可以向盗卖房产的人要求赔偿。

上海房地产律师带您一起回顾案例
殷某和妻子李某感情不好,2005双方协议将位于南京市某区的一套登记在殷某名下的别墅归女儿,待女儿年满18周岁过户给女儿,作为女儿的陪嫁。可是令殷某万万没想到,在2010年初,李某竟然偷偷拿走了殷某的房产证、土地证和身份证,带上一份委托书,来到本市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将别墅挂出。当年底,李某和别人签订房屋中介买卖合同,售价410万元。因房产交易必须本人到场,2010年12月,她与一名与殷某长相及其相似的男子,到本市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发现这人是冒充的。妻子拿到钱以后就人间蒸发了。殷某无奈,满怀希望的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房产局的过户登记,却不料某区法院一审判殷某败诉。“明明是我的房子,为什么法院不能撤销过户手续?”殷某无论如何也想不明白。殷某不服,提起上诉,本市中院二审又判他败诉。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有明确规定,如果房产是善意取得,房管局的过户手续就不能撤销。尽管在房管局时,李某没有提交固定的格式合同,但由于有房管局设计的审批表,有双方的签名、交易内容、交易价格等信息,符合合同的格式,可以认为是合同,这个过户手续是有效的。

上海房地产律师为您分析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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