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纠纷案件审理

时间:2012-4-11 浏览: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合同违约金纠纷比较常见。上海房地产律师为您分析一起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纠纷案件审理。

2005年5月,该公司与郑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郑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惠州市某某花园2单元201号房,并约定该公司应在2006年8月1日前交付验收合格房屋,并在交房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否则,该公司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的违约金。后因该公司2011年6月才办出房地产权证,郑某要求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未果,郑某诉至法院,诉请该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本律师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和第137条规定了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特殊的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本案中,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06年8月1日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且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即从2007年8月2日开始,郑某就已经知道也应当知道该公司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已经超期,其已经知道且完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故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于2009年8月1日届满。郑某最晚应于2009年8月1日起诉,其违约金请求权才能得到法律保护。而郑某直到2011年才起诉该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期间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和诉讼事由,其逾期违约金请求权早已经过两年诉讼时效,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故该公司有权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

法院最终驳回了郑某的诉讼请求。本律师在此特告知各买房人,如开发商逾期办证,千万注意不要错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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