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地产律师分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四种效力认定

时间:2012-2-20 浏览: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笔者认为,判断合同的效力,应当以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为标准,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为有效合同,欠缺任何一个有效要件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合同当事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具备相应的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符的合同,其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无效;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权利人不予追认的无效;无代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无效;

二是意思表示真实,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法院应根据受欺诈、胁迫方的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法院可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三是内容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显失公平的合同,应根据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四是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未采用特定形式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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