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虚假出资

时间:2010-3-11 浏览: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发表评论()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上一篇:“底薪+绩效工资+补贴”的劳动关 ..
下一篇:享受带薪年休假应注意的四大问题

暂无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