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地产律师分析适用经济房条件

时间:2012-5-30 浏览:

—般首先对经济适用房开发商的资格条件予以规定和限制。例如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到市房地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预期房的付款办法由买卖双方商定,但在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开发建设单位累计收取的购房款总额不得超过总房价款的95%;待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时,一次结清房款。对销售的现房,在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之前,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的购房款总额不得超过总房价款的95%;待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时,—次结清房款。买卖双方应在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后的1个月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预售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登记手续。利用本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不得对外销售。

一般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实行申请、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北京市有关规定中指出,凡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方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个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顶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购房人可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各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

买卖双方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0日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信息来源:上海浦东律师事务所http://www.shlsz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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