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地产律师分析新拆迁条例未来由强制转为协商

时间:2011-7-2 浏览:

目前新的拆迁条例制定即将落实,国务院公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和住建部负责人透露,集体土地征收正在抓紧研究修改。对于条例中的法院强制执行模式,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拟再同有关国家机关协商解决。下面是上海房地产律师为您归纳汇总:

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
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减到最少。

通过法院强执保护群众权益
新拆迁条例取消了行政强拆。按照原条例,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在条例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为了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保证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实行行政强制搬迁与司法强制搬迁并行的制度;还有意见提出,不同意由法院强制执行,认为法院执行力不足,法院独立性、公正性也难以保证,司法程序太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说:“过去往往是行政机关委托相关企业来搬迁。企业为实现经济利益,过程很不规范,强制搬迁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恶性事件。条例实施后,行政机关只能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制度设计者希望通过司法程序的设置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把风险降到最低。”

法院强执模式拟协商确定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09年8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本条例是行政法规,不宜再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因此,条例取消了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有利于加强对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促使政府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对法院强制执行的模式,行政法规也不宜规定,拟再同有关国家机关协商解决。对此,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等人提出,法院强制搬迁,可以由法院作出裁定,由政府有关部门执行,法院进行监督,即“裁执分离”。不过法院对政府提出的强制拆迁申请要严格审查,要慎重,不能“有求必应”。

焦点·集体土地征收
将修改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内容
新拆迁条例针对的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搬迁问题,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搬迁问题并未涉及。北大法学教授姜明安曾指出,当前,拆迁问题主要的是发生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应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对此予以规范。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在回答“条例为什么没有对征收集体土地作出规定?”的问题时说,有意见认为,条例应一并解决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问题。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现在矛盾突出的确实主要在集体土地征收方面,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的,通过行政法规对征收集体土地作出规定是超越立法权限的。

该负责人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公众意见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两次征求公众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和37898条,还召开了45次各类座谈会,1150多人次参加讨论,最终形成了新拆迁条例(草案)。

被拆迁户补偿货币房屋均可
意见:增加政府补助和奖励的内容;明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建议征收补偿款专户存储;评估机构应当由征收方和被征收方协商一致确定。

意见:提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方式采用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选择或者一方不参与的由另一方选定等,建议不能由市、县级政府规定选定办法;明确违法建筑的认定程序;认为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等不应由市、县级政府规定,建议由上级政府制定。

回应:《条例》采纳了这些意见,明确规定,市、县级政府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根据类似房地产的价格评估,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其他建议也在条例中有所体现。

明确公共利益加强规划调控
意见:公共利益的界定过宽,主张具有商业性质、营利目的项目都不应当属于公共利益。
意见:对公共利益的规定还不够全面,主张凡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为城市发展和建设进行的重大工程,由政府组织或者主导的住宅小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业街区等城市建设,都应当属于公共利益。

回应:条例对于公共利益规定了6种情形加以明确,如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需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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