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明确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时间:2010-1-15 浏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了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的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原《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废止。根据这一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规定还明确了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机关、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应包括的内容,以及质权登记的撤销、变更、延期、注销等。工商总局商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这一规定旨在为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该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应注意以下问题:

1、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工商总局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担保的范围;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2、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

工商总局规定,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3、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质权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商标注册号。

4、申请质权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工商总局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5、五类情形不予登记。

工商总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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