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房屋设定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实现顺序

时间:2011-8-2 浏览:

 根据《物权法》第190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因此,抵押权权与租赁权的实现取决与两者设立的先后顺序。审判实践中,可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登记的抵押权可对抗其后发生的租赁关系。

2、  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前,不动产租赁合同已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3、  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前,不动产租赁合同虽未登记备案,但租赁关系实际存在的,如承租人已经实际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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