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了不合格的化肥,起诉苦于无证据

时间:2011-10-28 浏览: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触犯法律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触犯了有关法律。上海浦东律师事务所分析一般我们说的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详情见法律依据)。同时对于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 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 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案例分析:
2008年4月,原告熊某向被告汪某赊购了某某牌复合肥44包、尿素20包,总计8580元。之后,原告认为被告出售的花肥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向鄱阳县农业局投诉。经抽样检验,认定汪某出售的某某牌BB型配方肥料不合格。此后,双方因化肥质量问题产生了化肥款纠纷。

2009年6月,汪某向鄱阳县法院起诉要求熊某偿还化肥款,经法院调解,汪某因化肥质量问题同意扣除3500元,即要求被告偿还5080元。熊某当场偿还2540元,剩余2540元同意2009年7月之前结清。

调解协议达成后,原告熊某认为,因施用被告处购买的不合格化肥,导致自己的35亩早稻造成减产21000斤,中稻12亩减产6000斤,共计减产27000斤,以每斤加个96元计算,共损失25920元。因此起诉至鄱阳县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汪某出售不合格化肥是错误行为,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如果售出的产品不具备应当使用的性能而未事先说明的或者不符合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但原告只提供了证据证明被告汪某出售的花费是不合格化肥,对其因施用该化肥而造成的具体损失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且原告种植的水稻已于2008年收割,致使对原告水稻产量是否减产及减产的具体数量的事实无法通过任何途径确定。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依据:
上海浦东律师事务所分析什么是证据?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证据有七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如何取得证据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在司法审判中,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事实。又称证据事实。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如证人证言、物证等,也称证据,又称证据来源、证明手段。诉讼证据与科学研究或日常生活中的证据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纳入国家诉讼活动的范围,并受国家的诉讼法规范所调整和制约。在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情的根据。只有正确认定案情,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从而正确处理案件。因此,证据问题历来是诉讼中的关键问题。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学科,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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