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水烫伤,判决被告负主要责任学校负次要责任

时间:2011-10-28 浏览:

提开水把同学烫伤致残,学校承担次要责任。上海浦东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为您分析案例:两个上初一学生,晚上打开水,不慎开水滑落后,将另外一名同学烫伤。法院判决当事人负主要责任,学校负次要责任。

案例介绍:河南省固始县中学生跃跃(未成年,化名)夜间到学校开水房提水,不料灌满开水的热水瓶瓶胆从底部滑落,将同去开水房提水的同学婷婷(未成年,化名)烫伤致残。2011年9 月7 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由跃跃和学校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各赔偿婷婷21985.20元、9422.24 元损失。

法院查明,原告婷婷,女,1997年5 月出生,住固始县段集镇窑沟村。被告跃跃,男,1997年7 月出生,住固始县段集镇柳林村。二人同为固始县段集镇第一初级中学学生,均为住校生。

2010年1 月12日晚,原告婷婷和被告跃跃同去学校的开水房提开水。跃跃将热水瓶接满开水后刚离开,热水瓶的瓶胆从瓶底滑落,撞在窗台后炸开;将同在开水房打水的婷婷右侧下肢烫伤。婷婷当即被送往附近卫生室给予治疗,后转入固始县第二人民医院。后经诊断,婷婷系中度烧伤;烧伤总面积17% (浅Ⅱ度4%,深Ⅱ度13% )。2010年8 月26日,经信阳天正法医临床鉴定所鉴定,婷婷下肢烫伤致瘢痕形成,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跃跃因疏忽致瓶底滑落,烫伤原告婷婷身体,应依法承担主要责任。鉴于其系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被告段集一中负有对在校学生进行安全管理教育的义务。因其疏于管理,对造成事故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依据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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